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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的公约

2015-08-15 16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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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,保证家政工人的人权和工作中的基本权利,为家政工人确定与国际公约相一致的最低就业年龄,保证未成年家政工人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,家政工人应与其他工人一样享受公平和体面的就业和工作条件;
 
 
 

2、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,使家政工人能以书面合同等形式获得有关其就业的信息,移民家政工人在出国前应取得书面合同;确保家政工人有权保存旅行和身份证件,在工时、休假、社会保障、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方面与一般工人享受同等待遇;
 
 
 

3、保证家政工人直接获取现金报酬,每月至少一次;国家可规定家政工人报酬的一定比例以实物形式支付,其折算的货币价值应公平合理;
 
 
 

4、确立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或安置家政工人业务管理条件,保护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和安置的家政工人免遭虐待;保证家政工人能有效利用争端解决机 制;
 
 
 

5、制定和落实针对家政工作的有关劳动监察、执法和处罚措施。
 
 
 

    《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建议书》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,主要内容是对 《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》有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。
 
 
 

1、该建议书强调成员国应采取措施,确保家政工人享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,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,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,保护未成年家政工人,考虑建立保护家政工人免遭虐待、骚扰和暴力的机制;
 
 
 

2、成员国应考虑对家政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时,提供公共卫生相关信息,尊重家政工人隐私;
 
 
 

3、成员国应帮助家政工人理解自己的就业条件,考虑制定家政工作就业合同范本;
 
 
 

4、国家法律、法规或集体协议应规定家政工人的工 时、休息时间、加班时间和待命安排及其补偿;家政工人工资报酬的一定额度以实物形式支付时,成员国应规定其总限额、折算货币价值的标准,确保不包括劳动工具的费用;
 
 
 

5、雇主应向家政工人提供书面工资单,说明各项目数额与目的,终止雇用时,应立即支付所有未付报酬;如向家政工人提供食宿,应提供单独的私人房间、 足够并且品质好的饮食,而且要考虑文化和宗教方面的要求;
 
 
 

6、应保证家政工人职业安全卫生,建立适当的监察体系,收集和公布与家政工人相关的事故和疾病统计数 据;应保障家政工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和待遇;
 
 
 

7、保证家政工人在就业期间及终止就业后,都可利用控诉机制追索合法的民事和刑事补偿;
 
 
 

8、成员国之间应加强国际合作, 落实公约的条款。